武工院〔2016〕78号
各学院: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意见》(鄂政办发〔2009〕21号)的有关精神,根据《关于调整2017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武人社办〔2016〕32号)和《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有关政策的通知》(武人社发〔2015〕76号)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现就做好我校2016-2017学年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投保缴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时间
缴费时间为2016年8月15日至2016年9月15日。
二、待遇享受期
2016-2017学年,即从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
在投保信息录入医保系统前,已投保学生凭财务处开具的收据到医务室享受校内门诊报销待遇。
三、缴费标准
根据《关于调整2017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武人社办〔2016〕32号)文件规定,2016-2017学年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标准为每人每学年185元。
根据《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有关政策的通知》(武人社发〔2015〕76号)文件规定,凡在2015-2016学年已参加投保的学生,需补缴保险费用12元。
四、缴费方式
学生个人登录学校主页右下角“财务平台”进入“财务网上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缴费。
五、参保后享受的基本医疗待遇
(一)门诊报销
根据《武昌工学院大学生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管理办法(试行)》(武工院〔2013〕19号)规定,凡我校参加大学生医保的学生,校内就医的在医务室当场核报门诊费用的80%,不设上限;凡由校医务室同意转诊校外医保定点医院的,每学期第三个月进行报销,按照门诊费用的70%核报,每学期报销上限为150元,每学年报销上限为300元。
(二)住院和门诊重症报销
根据《武汉地区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武政规〔2009〕10号)规定,大学生在门诊治疗重症疾病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支付70%。在起付标准以上的住院医疗费用,医保基金的支付比例分别为: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医保基金支付80%;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医保基金支付70%;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医保基金支付60%。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医保基金累计支付参保大学生符合规定的在门诊治疗重症疾病和住院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为13万元。
五、有关事项
(一)大学生医疗保险投保工作关系到学生切身利益和学校的安全稳定,未投保的学生在发生疾病和意外伤害后无法报销理赔,各学院须高度重视,广泛动员学生积极参保,按时缴纳保险费。
(二)由各学院负责及时通知休学在家和中途复学的学生及时参保,以免影响学生投保缴费。
(三)对于未投保大学生医保的学生,商保(大学生医保补充险)将无法缴纳,学校将统一退返已缴的商保费用。
(四)各学院应认真核实参保学生信息,对放弃参加大学生医保的学生须要求其签订《关于自愿放弃购买大学生医保的承诺书》(附件)。
附件:关于自愿放弃购买大学生医保的承诺书
武昌工学院
2016年8月5日
附件:关于自愿放弃购买大学生医保的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