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工院〔2017〕10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教学质量,维护校园秩序,优化育人环境,保障学生健康成长,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大学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武昌工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武昌工学院(以下简称学校)违法、违规、违纪(以下统称违纪)应受到纪律处分的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事实清楚、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是学生违纪处分的管理决策机构,负责学生违纪处分重大事项的决策。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对校长办公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 学生工作处是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的秘书机构,受学生工作委员会的授权和委托,负责学生违纪处分的日常管理协调工作。
第六条 学校各学院负责本学院学生违纪的调查、教育,并提出处分意见。
第三章 处分种类与期限
第七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八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的处分期限为6到12个月。其中,警告处分期限为6个月;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8个月;记过处分期限为10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2个月。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九条 学生在校外开展教学、实习、社会实践等活动期间的违纪行为,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十条 对已报到入学但尚未取得学籍的一年级新生,违反本办法相关条款时,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四章 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十一条 有下列妨害社会安全稳定行为的,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违反宪法、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或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破坏安定团结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划、组织、煽动闹事、罢课、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或校园秩序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组织、领导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或骨干分子,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制作、携带、观看、传播反动书籍、音像制品等物品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机关或者公安部门处罚的,可以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罚款的,给予记过处分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被处以行政拘留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应遵守考场纪律,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对学生在考试(含考查、测验)中的违纪、作弊行为,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无故离校,未经请假、请假逾期、无故不参加教学实习、军训、早操、晚自习、晚点名、公益服务活动(军训、早操、晚自习、晚点名、公益服务每学时按1小时计)等情况按旷课处理,一学期旷课累计达10学时以上者,可以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11—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21—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31—4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41—5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六条 有下列违反公共安全管理规定的,分别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将宠物带入宿舍、教室、实验室等场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二)在学生宿舍内私拉电线,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违章使用酒精炉、煤油炉等物品或在公共场所焚烧物品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违反学生宿舍安全用电规定,违规使用或藏有大功率电器、取暖发热功能电器、功率转换器等造成火灾隐患的,没收电器,责成改正,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私藏、隐匿或携带管制刀具、易燃、易爆、腐蚀、剧毒、放射性物质等违禁物品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擅自组织春游、游泳等户外活动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对主要组织人,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其他相关责任人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违反学校相关安全管理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未造成事故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七条 有下列破坏公共秩序行为的,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未经批准在校园内从事商业盈利活动,擅自在公共场所乱涂乱写、张贴宣传品、印刷品,擅自挪用或移动消防设备、器材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不遵守学校作息规定,严重影响他人学习、生活,擅自在校内留宿他人或在校外留宿,沉溺网吧、通宵上网,未经批准租赁房屋居住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参与非法传销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在评优评先等事关学生切身利益的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给予记过处分;
(五)编造、传播对社会、学校或个人有害信息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有酗酒滋事、哄闹等行为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以各种名义组织、参与不健康、不道德活动的(如封建迷信活动等),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九)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活动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在处分、评优、就业等过程中,威胁学校工作人员或寻衅滋事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十一)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或学校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十二)在校园内开展宗教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十三)非法吸食、注射毒品、精神药品或其他违禁品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走私、制造、运输、贩卖毒品、精神药品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四)以合法学生组织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未经批准成立学生组织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有其他违反学生组织相关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五)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六)有其他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对下列利用计算机或互联网从事违纪行为的,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下载收看、制作、传播各类恐怖、色情、封建迷信等不良信息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参与、宣传网络赌博或为网络赌博提供支持服务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对学校计算机系统及校园网中的信息数据或应用程序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添加、干扰、破坏或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有其他利用计算机或互联网从事违纪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行为的,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责令其赔偿损失外,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组织、宣传不良网贷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参加不良网贷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通过电话、短信、网络等手段进行诈骗或为诈骗行为提供方便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破坏、非法侵占公私财物,价值500元以内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价值500元(含)至2000元的,给予记过处分;价值2000元(含)至5000元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价值5000元以上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盗窃公私财物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有其他侵犯公私财物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有上述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有下列侵犯人身权利行为的,除赔偿外,分别给予以下严肃处理:
(一)对策划打架、参与打架或为打架提供器具、作伪证等行为,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1.动手打人,但未伤及他人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伤人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2.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争端,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
3.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记过处分;
4.为打架提供器具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5.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打架事态扩大,并产生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6.策划、组织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恶意侮辱、诽谤或诬告陷害他人,侵犯他人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恶意骚扰、恐吓或威胁他人,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非法扣留、藏匿、拆阅、冒领他人信件、包裹、汇票或其他邮件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有其他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有上述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者,可酌情减轻处分:
(一)教育后认错态度较好,主动交代违纪事实,真诚悔改的;
(二)平时表现较好且违纪情节较轻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确系由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者,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较差的;
(二)在校受过纪律处分的;
(三)故意隐瞒重要情节的;
(四)串供或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五)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六)包庇同案人员或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七)强迫、唆使或诱骗他人违纪的;
(八)同时犯多项错误的。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受处分者,停发奖助学金,并取消参评国家奖助学金及校内各种荣誉称号的资格。
第五章 违纪学生处分程序
第二十四条 给予学生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查证,并给予处分,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 给予学生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由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交由学生工作处查证核实,给予处分,报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核准通过后学校行文公布。
第二十六条 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院、学生工作处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核准,经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讨论决定,学校行文公布。
第二十七条 处分决定中涉及多人不同处分等级的,由学生工作处审核,报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批准通过,学校行文公布。
第二十八条 学校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现学生有违纪行为,报学生工作处、保卫处查证处理。
第二十九条 作出处分前,应当听取学生本人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条 处分决定作出后,由相关学院负责派人教育受处分的学生。
第三十一条 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依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二条 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学院送达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签收;学生拒绝签收的,由2名或2名以上送达人员将处分决定书留置在学生所在宿舍或住所,以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校园公告栏或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三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四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应在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原《武昌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武工院〔2013〕9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