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工院〔2017〕9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与时俱进,以人为本的学生工作理念,强化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鼓励张扬个性,大胆创新,形成人人定立目标、人人通过努力均可获得肯定的表彰机制,引导学生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突出精神鼓励的原则。
第二章 荣誉称号的设置和奖励
第三条 学校设立以下个人奖项
(一)优秀学生
(二)优秀学生干部
(三)优秀学生标兵
(四)优秀毕业生
第四条 获得上述奖励的学生,学校采用以下方式予以表彰:
(一)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二)颁发奖金或纪念品;
(三)给予通报表扬;
(四)其它方式。
第三章 评选条件与比例
第五条 评选对象为在校学习已满一年的普通全日制本、专科生。
第六条 “优秀学生”评选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领导,积极要求上进,举止文明,讲究社会公德,诚实守信,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热爱所学专业,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学习,课程平均成绩达80分以上;通过学校或国家要求的英语水平测评考试(第一学年除外)。
(三)体育达标,积极参加课外文化体育活动;有良好的生活习惯,心理健康,无不良嗜好。
(四)热爱学校,关心集体,积极支持和参与校、院、班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综合表现受到师生的公认和好评。
(五)在道德品质、精神文明、社会活动以及科研、文体等活动中有突出表现,荣获“校园十佳”荣誉称号之一的可放宽条件。
第七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领导,积极向党组织靠拢。
(二)课程考试无补考或重修,平均成绩达75分以上。
(三)热心为同学服务,具有敬业和奉献精神,敢于坚持原则,组织观念和全局观念强,在同学中享有威信。
(四)工作有思路,能结合本职工作大胆开拓,圆满完成各项任务,在学校或社会活动中取得明显实绩。
(五)在社会活动中有突出成绩或表现,获得上级表彰或师生高度好评的可放宽条件。
第八条 “优秀学生标兵”评选条件
(一)符合“优秀学生”评选条件。
(二)学习成绩优秀,平均成绩达88分以上。
(三)在道德品质、精神文明、社会活动以及科研、文体等活动中有突出表现,荣获“校园十佳”荣誉称号之一的可放宽条件。
第九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一)在校期间品学兼优,德、智、体诸方面均取得显著进步,得到师生公认和好评。
(二)在校期间,专业素质较好,无课程补考或重修,总平均成绩达80分以上。
(三)在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期间表现良好、成绩优秀。
(四)在校期间,曾2次(含)以上被学校评为“优秀学生”或1次(含)以上被学校评为“优秀学生标兵”。
(五)受到省、部级表彰奖励,积极应征入伍,主动要求到边远艰苦地区就业或有突出事迹,为学校赢得荣誉或事迹产生积极社会影响,获得专利、在公开出版的刊物上发表过专业文章者可放宽条件。
第十条 本学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当选“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标兵”及“优秀毕业生”:
(一)违反国家法律,受到法律制裁的。
(二)不服从学校教育管理,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的。
(三)不履行缴纳学费义务,拖欠学费的。
(四)入学参加校纪校规考试不合格的,不能参评第一学年的“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标兵”。
第十一条 评选比例
(一)“优秀学生”的评选比例:普通班级按学生总数的10%评选,先进班集体按15%评选。
(二)“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比例:普通班级按全班学生干部总数的10%评选,先进班集体按15%评选;在校团委、学生会及主要学生社团组织中任职的学生干部按15%的比例评选。
(三)“优秀学生标兵”的评选比例:按学生总数的3%评选。
(四)“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比例:按毕业生总数的10%评选。
第十二条 在校级学生组织中任职的学生干部不占班级评选名额,由校团委、学生会推选,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审批。
第四章 评选时间与程序
第十三条 评选时间
(一)每年11月25日前完成校“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标兵”的评选工作,12月中旬进行表彰;每年6月前完成“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毕业典礼上予以表彰。
(二)凡逾期不申报的视作弃权处理。
第十四条 评选程序
(一)学生自愿申请各类荣誉称号,各学院按照评审条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申报;
(二)学生工作处初审后,报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批,经审批同意后,将评审名单向全校师生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经公示无异议,学校印发表彰文件。
第五章 表彰与奖励办法
第十五条 凡获得荣誉称号的学生,学校将统一颁发荣誉证书,并将相关材料记入学生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原《关于印发〈武昌工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等管理办法的通知》(武工院〔2013〕8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