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工院〔2017〕9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党和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的关怀,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湖北省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助学金主要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国家奖助学金名额由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给我校的指标按人数比例分配到各学院。
第二章 奖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一等助学金,每人每年 4000元;二等助学金,每人每年 3000元;三等助学金,每人每年 2000元。
第四条 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第五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学习平均成绩年级排名位于前10%,无补考课程,在校期间曾获得“优秀学生”、“优秀学生标兵”或“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
第六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应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学习平均成绩在全班学生总排名前1/3者,无补考课程。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学生在申请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时学习平均成绩在全年级学生中的总排名可适度放宽:
(一)参加市级、省级各类专业技能竞赛分别获得一等奖和一、二、三等奖者。
(二)科研开发项目(产品),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地市级等奖励者。
(三)在国家级、省部级、地市级等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表作品和论文者。
(四)协助教师进行科学研究或产品开发并取得成果,经项目主持教师提议推荐者。
(五)在文体活动中,获国家级比赛前八名、省级比赛前六名、地市级前三名者。
(六)在社会实践、公益活动、教学服务等方面有特殊成绩并经主管部门推荐者。
第八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应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原则上在上一学年内无不及格课程。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国家奖助学金:
(一)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者;
(二)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含)以上处分者;
(三)学习不求上进,有旷课现象;
(四)申请证明材料不全者;
(五)平时吃穿用超度、抽烟、酗酒、生活铺张浪费者;
(六)经常出入网吧及娱乐场所者;
(七)未经批准租房居住者;
(八)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格者。
解除处分后,学生申请国家奖助学金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程序
第十条 国家奖助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十一条 国家奖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我校在校二年级(含)以上的学生,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我校全体在校学生。
第十二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在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同时可以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十三条 各学院成立奖助学金评审小组,由党总支书记担任组长,小组成员为党总支副书记、辅导员、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学生日常行为表现由辅导员评定。各班级成立民主评议小组,由辅导员担任组长,小组成员为班主任、班级学生干部和学生代表。
第十四条 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奖助学金申请条件,申请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填写相关申请表格,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还需撰写一份500字内的基本情况介绍,交至各班级民主评议小组,经班级民主评议,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小组审批同意后,报送学生工作处审核。
第十五条 学生工作处组织对上报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根据本办法的相关规定,通过对其学习成绩、日常表现等方面进行审核,提出建议名单,报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批,确定学校国家奖助学金学生名单。
第十六条 经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批同意后,将评审名单向全校师生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学校在规定时间内将当年国家奖助学金评审情况报湖北省教育厅核准。
第四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学校通过个人银行账户按学年一次性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至获奖学生;按学期将国家助学金发放至获助学生(国家有新的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将获颁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
第十八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对国家划拨的奖助经费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九条 各学院要高度重视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评选条件,切实把国家奖助学金的评选与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遵守校纪校规等各方面情况结合起来。
第二十条 各学院要认真做好国家奖助学金获得者的教育与引导工作,监督、指导他们合理使用奖助资金,全面了解和掌握获奖、获助学生的学习、生活、思想等情况;要将国家奖助学金的发放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结合起来,认真核实经济困难学生经济状况,准确确定资助对象,坚决杜绝平均主义,并及时对学生进行自强、自立和诚信教育,确保资助学金用于困难学生的基本生活费用开支中。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原《关于印发〈武昌工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等管理办法的通知》(武工院〔2013〕8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