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工处
当前位置: 规章制度
武昌工学院关于学生请销假的规定
2016-09-05 15:56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请销假管理,进一步促进学风建设,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现对学生请销假作如下规定:

一、学生在学习期间(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除外)外出必须履行请销假手续,禁止无故私自外出。

二、家住武汉市(或有亲属在武汉)的学生,除上课、重大集体活动外,双休及节假日可以回家住宿,所有学生(毕业班最后一学期除外)在假期(含国家法定假日和寒暑假)最后一天或每个学期中的周日18:00前必须返校。

三、学生请假,病假应有医生证明,事假应有正当理由。无论病假、事假均应由学生本人(特殊、紧急的情况下可由家长或委托同学先行代办,学生返校后办理销假时需补签字)书面向辅导员提出,逐级审批。考试期间,除病假外,原则上不得请假。

四、请假学生根据假期内的任课教师人数准备对应数目的假条。

五、学生请假的批准权限:1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23天由院党总支副书记批准;47天由院党总支书记批准;7天以上报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酌情报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后审批。未按本程序批假的,一律无效。

六、完成审批的假条须由各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在骑缝处加盖学院请假专用章方可生效,由班干部将假条及时转交给相应的任课教师。涂改、复印的假条无效。

七、任课教师应将学生请假条妥善保管,期末计算平时成绩时应酌情计入权重。上课前未向任课教师上交假条者,均视为旷课。遇学校或各院清查到课率时,任课教师收到的假条可计入到课率。

八、凡未经请假而误课或超假者作旷课处理,情节严重者按《武昌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严肃处理。

九、学生请假外出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违法乱纪,并应增强自我防护意识,如遇到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应迅速向当地执法机关和学校报告,以便妥善处置。

十、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制度同时废止;其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

 

附件:武昌工学院学生请假条样表

附件【请假条.xls已下载
关闭窗口
本站信息所有:武昌工学院学工处      电话: (027) 88151979  邮编:430065  
地址:武汉市洪山区白沙三路39号   技术支持:党委宣传部